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发布人:王芳玺  发布时间:2018-03-20   动态浏览次数:91

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文件精神,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沪海洋研[2014]15号),结合本院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委培生,须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与评奖等级如下:

一年级研究生第一志愿上线和推免生学业奖学金为:硕士生8000元;其他硕士生分别为10000元、6000元。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根据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等按下表进行评定。

等级

专业型硕士生

标准

分数等级

年级

一等

12000

90分及以上

二年级

20分及以上

三年级

二等

8000

82-90分(不包含90分)

二年级

10-20分(不包含20分)

三年级

三等

6000

75-82分(不包含82分)

二年级

3-10分(不包含10分)

三年级

四等

4000

75分以下

二年级

3分以下

三年级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诚实守信,无抄袭、作弊、剽窃等学术不端和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受学校资助的各类出境交流生,在境外期间不申请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校内专项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下述情况者,撤销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1.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

2.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

3.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

4.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

5.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通报批评、学术研究有弄虚作假行为等其他情况等。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一年级研究生无需申请,由研究生招生办直接划分基本学业奖学金等级;二年级以上研究生,采用“先申请后受理、不申请不受理”的原则,由研究生本人在规定的申请时段内提出申请,经学院评审、学校研究生院审核后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条 二年级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分依据为A+B ,三年级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分依据为A+C A为综合素质评分、B为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C为科研成绩累计得分。

1.研究生综合素质A,总分为1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1:《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分表》。

2.研究生学习成绩B,学习成绩=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 × 60% + 其他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 40%,加权平均成绩=∑成绩×学分 / ∑学分,根据学院审核期间校园网-数字校园平台-研究生新系统导出的加权平均成绩计分。研究生如有一门课程(含学位英语)不及格,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一等奖;有两门及以上课程(含学位英语)不及格,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一、二等奖;学分总和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85%不得申请一、二等学业奖学金。

3.研究生科研成绩C,按照附件2:《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研究生科研成果计分表》进行科研计分。科研成果应为在培养类别就读期间、评选当年831日前取得;与研究生本人专业相关或与学位论文相关;必须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本校导师团队成员为首的第二作者,如为共同第一作者,则科研成果只为一名作者加分,加分作者由导师认定;第一单位必须署名上海海洋大学;同一成果可归属多个计分项目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经过审核后有效计分的科研成果,只能参与一次评奖计分。

第四章 评审实施

第十一条 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成立研究生评奖评优委员会,具体构成见附件3《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委员会名单》,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按照本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组织本院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9月份受理。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可申请。申请者需在通知的申请时段内向学院提交《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基本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附真实、有效的书面佐证材料。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三条 辅导员审核申请材料,签署相关意见,将意见提交导师,由导师确认意见,如导师要求提高、降低研究生基本学业奖学金等级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学院评奖评优委员会进行审查,拟定各等级基本学业奖学金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学院评奖评优委员会对师生提出的疑问和意见给予解释、答复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统一公示。学校公示期间,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和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整理评选结果报财务处和各联合培养单位,颁发基本学业奖学金证书。

  

第五章 导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导师有权教育和管理研究生,调整所带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等级,但所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总额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 导师对所带研究生要尽培养和关怀义务,可给予研究生额外资助(含奖励)。

  

第六章 获奖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获奖者有权获得基本学业奖学金和学校颁发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获奖者应遵纪守法,努力钻研、不断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1月起执行,适用于2015级及以后的研究生(MPA除外)。

  

  

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

二〇一八年一月

文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附件(专业型).docx